壹、訃 告
訃告又稱訃聞,「訃」為報喪,不幸的意思。「聞」為消息,意即傳達消息,故「聞」
之部首取「耳」部。「訃聞」即報喪之消息,閩南語又稱「訃音」。故報喪用的柬帖「訃」與「聞」兩字宜用特大宇標明。而「訃」字在封面上係表示喪家「報喪」的表示,故「訃」宇應印黑字表示其哀,絕不可用紅色表示。柬帖內「聞」字係表示將此不幸的消息要傳給「姻親戚學友」等人,傳達於別人府上,為表示禮貌與示給他人「吉利」起見,乃將「姻親戚學友」所得到的「聞」(消息)用「紅」宇表示誠意。
貳、訃告內容一、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,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。依國民禮儀範例第四十五條附訃告參考式樣如下:
(一)由家屬具名之訃告
考
顯妣((太)夫人)慟於中華民國○年○年○月○日○午○時逝世距生於民國○○
年○月○日享年(壽)○○歲○○等遵禮成服謹擇於○○年○月○日(星期○)○
午○時在○○(處所)設奠家祭○時公祭隨即於○午○時發引安葬於○○○(某地)
哀此訃
聞
(稱 謂)
○○○等泣啟
(二)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
○○○(先生)不幸於中華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○午○時逝世距生於民國○○
年○月○日享年(壽)○○歲茲訂於○○年○月○日(星期○)○午○時在○○(處
所)設奠家祭○時公祭隨即於○午○時出殯安葬於(某地)謹此訃
聞
○○○(先生)治喪委員會謹啟
二、訃聞
顯考○公○○府君(或諱○○)慟於中華民國○年○月○日(○月○日)○午
○時○分壽終正寢距生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享年(壽)○○歲十有○歲孤子等隨侍
在側親視含殮尊禮成服停柩在堂謹擇於中華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(○月○日)星期○
○午○時○分假○地舉行家奠禮○時○分公奠後隨即引安葬於○○公墓 叨在
姻親戚友聞 誼哀
孤 (哀)子 ○○ ○○ 泣血稽顙
媳 婦 ○○○ ○○○ 泣血稽首
孤 (哀)女 ○○(適○)○○ 泣淚稽首
女 婿 ○○○ 拭淚頓首
義 子 ○○○ 抆淚稽首
義 媳 ○○○ 抆淚稽首
義 女 ○○○(適○) 抆淚稽首
義 女 婿 ○○○ 泣 頓首
孫 ○○ ○○ 抆淚稽顙
孫 媳 ○○○ 泣淚 拜
孫 女 ○○(適○)○○泣淚 拜
孫女婿 ○○○ 泣 頓首
外 孫 ○○○○○ 泣淚 拜
外孫媳 ○○○ ○○○ 泣淚 拜
外孫女 ○○○(適○) 揮淚 拜
外孫女婿 ○○○ 揮淚 拜
曾 孫 ○○ 揮淚 拜
曾孫女 ○○ 揮淚 拜
護喪夫(妻) ○○○ 頓首(稽顙)
胞兄弟(妯娌)姊妹(姊夫妹婿)男 頓首
女 殮衽
宗親代表 鞠躬
親戚代表 鞠躬
親友代表 鞠躬
三、訃聞內容解釋
(一)顯考:
父死謂之「考」,又稱「失怙」,對人稱已死之父親為「先考」或「先嚴」,敬稱而為「顯考」,因其有三代以上,又因尊敬而抬頭與文平齊。故末稱「壽」者(六十歲以上始可稱壽)宜用「先考」,特別是祖父母健在,而父母歿時,絕不可用「顯考」或「顯妣」,應用「先考」、「先妣」。如以妻具名發訃聞時則用「先夫」,如未婚者係由其父母具名時用「愛子」,由兄弟具名時用「先兄」或「亡弟」,由女婿具名時用「泰山大人」,由孫兒女具名時則用「顯祖考」,那是因子媳輩皆已身故由孫具名辦喪事時之用詞,如由治喪委員或機關公司團體具名發「訃聞」時宜用「○(頭銜稱謂)○先生」或「○法師」等。
(二)顯妣:
母死謂之「妣」,又稱「失恃」,又稱「失恃」,對人稱已死之母親為「先妣」或「先慈」,敬稱為「顯妣」,餘均可參照前項「顯考」,而用「先母」、「先室」、「愛女」、「先姊」、「泰水大人」、「顯祖妣」或「○法師」等。舅姑在者,不得用「顯妣」如前。
※ 「顯祖考」與「顯祖妣」乃係老人家因高壽而逝,其子媳皆已先歿由其孫輩具名辦喪事發訃聞,此時之長孫即謂之「承重孫」,長孫媳為「承重孫媳」。
(三)○公:
○為其姓,有單姓、複姓。「公」係指對男性長者的尊稱。
(四)○母:
與「○公」意同。不要用「○媽」,有人以為台語「媽」音係祖母,其實「○媽」在中國人之用法,是用在下女之稱謂,如「張媽」、「林媽」等。
(五)諱○:
「諱」即已死尊長的名字,古來稱男性所用。如死後有封號即用「諡」。又有別「別名」「別號」「筆名」。又尊稱父親、祖父亦可謂之君,稱「府君」,如「顯考○公諱○府君」。或「府君」兩字不用,如擔任某項職務者,可用「○廠長」「○上校主任」。女性亦可用諱與諡。
(六)夫人:
古時對女性尊稱用「夫人」、「淑人」、「安人」、「宜人」、「恭人」、「孺人」。
古時稱一、二品官之妻為「夫人」,今為稱他人妻之敬稱。古時稱大夫之妻為「孺人」,明清兩代通稱七品官以下之妻,現在為妻子之通稱。「宜人」:古時匹品官之妻之稱呼故「訃文」內自稱宜用「孺人、「恭人」或「宜人」。稱別人妻為「夫人」。加「太」字乃係對 人母之尊稱,係有三代以上之用法,又父在母歿者亦不能加「太」字,如「顯妣○母○孺人」。
(七)閨名:
女子閨房之秀,自幼取名為「閨名」,古時女子嫁後只稱姓而不道名通常即以其閨名為主,女又有乳名、別號者可加之,如「顯妣○母○號○孺人」。
(八)時間:
訃聞中最少有三項時間:死亡、出生、殯葬。有的甚至加上「大殮」或「入曠」之時間。應書明月日時,如須加印農曆可只在國曆月日數字左邊加之「農曆」兩個宇,而殯奠時閒則應註明「星期○」及「上下午」。
(九)壽終:
男用「正寢」女用「內寢」,如非壽終可用「逝世」或「病逝○醫院」,又如「因車禍逝世」,及「在○地發生車禍立即送○醫院」等,有的加「當即移靈於○」。可斟酌寫明。
(十)歲數:
訃文內之「距」字乃死亡年月相距出生之期,所得虛歲「國人習俗」即歲數,六十歲以上者可用「享壽」,如:「享壽七十有八歲」、「享壽九十歲」(即九十歲)、「享陽壽六十有九歲」、「享高壽一百零二歲」。「享高壽九十有三歲」等。
假如末達六十歲時可用「享年」如:「享年五十四歲」,年齡更輕者只可用「得年」如;「得年二十九歲」或「行年三十有齡」、「年二十七歲」等。少年者可用「年僅十三歲」、「年十七歲」、「年只十四歲」等。
(十一)不孝男:
父母歿為人子者咸感不孝,故用「不孝男○等」或「不肖子○等」,但傳統者應用「孤子○等」、「哀子○等」、「孤哀子○等」、如訃聞之抬頭為「先夫」時則可用「妻○○率子女等」,抬頭為「先室」時則用「護喪失率子女等」。
更隆重者用「孤(哀)子○率子媳…等。」其用法注意要與抬頭成對稱。如單身老輩者可用「摯友○等」。但年輕未婚者則不必有(11~14)等詞。「未亡人」係古語,應用「護喪妻」「妻」等。「杖期生」係古語,父母不在妻歿時自稱「杖期生」,父母在而妻及時稱「不杖期生」,應簡稱「夫」即可。
(十二)隨侍在側:
即嚥氣時,○等陪侍在旁之術語,但上輩對下輩不必如此。
(十三)親視含殮:
「殮」即把屍體放進棺柩中之儀式。
(十四)遵禮成服:
直系卑親用等晚輩應服喪服。
(十五)停柩在堂:
斷氣之前的片刻通常於席堂側設「水舖」(用長木板放置屍體),廳堂進門右側為「龍方」(屬大),進門左側為「處方」(屬小),故古禮長輩在不得停柩龍方。但如棺柩置放殯儀館或其他地方時,宜用「停柩○地」或乾脆不用。
(十六)謹擇於○時○地:
時間應仔細推算才決定。地點即奠禮場地,父歿母存時為表示尊重母親亦可用「奉慈諭謹擇於…」等。
(十七)家奠公奠:
殯前之敬拜物品稱「奠品」,安葬後之敬拜物品稱為「祭品」,韓愈「遠具時羞之奠」。詩經「于以奠之,宗室牖下。」死者靈前所供之奠品一律稱「奠儀」。故出殯當天家族所舉行之敬拜稱為「家奠」,各機關團體所舉行之敬拜稱為「公奠」,俟返主(即殯後返家以後之祭拜)名為「家祭」,等「合爐」「把歿者之名列入祖宗牌位內」後之敬拜則稱「祭杞」。家奠與公奠之間不可休息,要同地點一連串舉行才隆重,而且必須標明二個時間。
(十八)發引安葬:
正宇應為「發靷」才對,簡寫之「引」者乃用車載走之意。「發引」兩字引申為引導出發,如係「火化」者,則用「隨即發引火化安靈於青草湖塔內」。
(十九)○山○公墓;
苦葬於平原而非葬於山時,可逕寫為「第○公墓」。
(二十)叨在:
即遺族表感謝姻親戚友自謙之愧稱,與「忝」字義同。「叨在」兩字應置文末再空四格。
(二十一)姻親戚友誼:
此卦訃聞乃是要上達給這些人,故應抬頭與「顯考妣」平行以示尊敬,又應用紅色表吉利,其橫寫之義乃係這些人關係地位不分軒輊,可於「姻世親寅學友鄉黨團社戚族宗」十三字中任選之,即「姻誼」、「親誼」、「戚誼」、「友誼」之意。
(二十二)哀此訃聞:
即死者之子孫內心很哀傷的將這件噩耗向前項諸人報告。「聞」字前已說過是將消息傳達給上開諸種人,故抬頭並用紅色示吉。前四字應寫「誼 哀此訃」。中間應空一格才對。
(二十三)附註文宇:
例如
1.族繁不乃備載。
2.懇辭花車、花籃、花圈、奠文…等。
3.於○月○日○時在○○備有專車出發往○○。
四、訃聞之封面
【範例解釋】
1.對方郵遞區號:應印紅色框以表吉利,再寫其號碼,宜先查清楚並用清晰字體書寫。
2.對方住址:應整齊清楚,遇有段、街、弄、巷、樓時更應注意,讓郵務人員投遞方便,最好 先將縣市、鄉鎮區、村里、路街、巷弄.號樓印好,家族只填地名與數字來得方便。
3.寫親友姓名的大長方框應印紅色粗框以示禮貌,書寫對方姓名應大方整齊地在框內書寫。稱謂: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、「寶號」等,如職務頭銜可直接寫,例如:「連市長一平」、「林議員二柱」、「黃廠長三育」等,稱謂與頭銜不可偏寫或歪寫,這是極不禮貌的事。尤其更不可寫「收」、「放」之類的字以示謙恭。(註:紅白柬帖與賀卡之類一律不可寫「收」、「放」之字。)
4.訃:即「不幸的信件」之意,故應以黑色大字標明。
5.郵票應正貼與貼足,不可貼在字體上,以免看不清楚。
6.喪宅:應寫明喪宅所在地,電話他要一併列上,俾使親友悼唁以及外地親友寄奠儀唁電。
7.連絡處:子孫多人居住不同地點時應同時登刊通訊處及電話(亦可不列)
8.○緘:署名己姓,俾便辨明,兄弟有三姓以上可以並列。
9.己方郵遞區號暨框一律用黑色印刷。
1○.印刷品:依郵局規定國內函件印刷物應在封面加註「印刷品」字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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